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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0-16 17:44:39]   来源:http://www.51j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02

概要:建制镇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城市设计应结合各层次规划,以人为本,注重城市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保持独特的水乡城市特色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设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环境设计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城市重点地段包括:城市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商业文化中心;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入口;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区;传统民居特色街区;文保控制区;沿河(湖)绿带;风景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其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环境设计,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对组成室外空间环境的各要素[包括建(构)筑物尺度、人车流组织、地面铺装、灯光夜景、绿化、环境小品]等进行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其所在片区的整体环境设计的要求。 重要建筑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城市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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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制镇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城市设计应结合各层次规划,以人为本,注重城市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保持独特的水乡城市特色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设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环境设计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城市重点地段包括:城市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商业文化中心;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入口;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区;传统民居特色街区;文保控制区;沿河(湖)绿带;风景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其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环境设计,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对组成室外空间环境的各要素[包括建(构)筑物尺度、人车流组织、地面铺装、灯光夜景、绿化、环境小品]等进行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其所在片区的整体环境设计的要求。
  重要建筑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城市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大专院校及医疗单位的主体建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小区,博览、文化、体育设施,宾馆、风景名胜建筑及纪念性标志建筑。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物沿街入口、广场、停车场、街心绿地等地方,应设置造型美观、体现桐乡城市特色的建筑小品或者雕塑。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具有完整统一的体型组合和外部空间处理,富有变化的外轮廓线;
  (三)立面色彩和谐,统一基调;
  (四)外墙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清刷和修缮。
  第二十五条 建筑立面的装修改造、广告、招牌、交通标志、书报电话亭等的设置,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选用绿篱、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设计应重视立面和屋面的设计。屋面装饰应当实用美观,提倡屋顶绿化。住宅采用坡屋顶。
  第五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
  市区中心区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与之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需有计划地搬迁。
  第三十条 公路、铁路、航道、35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沿线两侧按规定设禁止建设区,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具体标准按《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居住区内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和《桐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
  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加强河道整治。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发展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拟选位置、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重大项目应附有项目建议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 对于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原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批文、选址意见书、具体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拟用地范围(1:500实测地形图上绘制)、其他有关协议和函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申领材料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持证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文件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后,对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中标确认书后可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四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后,方可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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