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6.1.1 公众宣传教育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不得堵塞交通,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要害部位,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违法行为,且须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互联网新闻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6.1.2 舆论引导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确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由区委、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引导舆论,以正视听。如境外有对我不利反应或歪曲性报道,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驳斥。6.2 培训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知识、现代化办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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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公众宣传教育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不得堵塞交通,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要害部位,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违法行为,且须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现场同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互联网新闻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6.1.2 舆论引导
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确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由区委、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引导舆论,以正视听。如境外有对我不利反应或歪曲性报道,应视情况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做出必要的澄清和驳斥。
6.2 培训
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知识、现代化办公、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6.3 演习
应急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相应的专项预案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公众,普及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7.1 工作考核
1、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尽职尽责,讲究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2、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查和专项检查。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7.2 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2 应急预案公布
《应急预案》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区应急办代表区政府批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应急预案》。
8.1.3 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缮一次,必要时可作随时调整,报区应急管理委员办公室备案。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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