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标签:幼儿园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51jxk.com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 (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