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规范的公文,校办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规范的公文,经校办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校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单位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校办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后办理。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办协调或校行政裁定。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七条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校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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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范的公文,校办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规范的公文,经校办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校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单位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校办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办协调或校行政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校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单位来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校内各单位经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校办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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