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三是要不断端正并深化乡镇干部的思想认识。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包括对党的认识,对群众的认识,对自身工作和责任的认识。只有端正了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各种思想问题的土壤。为此,除了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学习,不断增强乡镇干部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民主意识外,还应通过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与自我教育活动等形式,努力发现并深层挖掘各种思想问题的根源,以达到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2.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学习、正确引导固然重要,虽然能使有责任心的干部能安心工作,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绝不是万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思想都有其与现实密切联系的特点。最根本的还是制度,制度是带有全局性的东西,是约束乡镇干部行为、避免各种思想问题进一步升级的强有力武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政干部的主要监督机构,虽然能够在治理腐败、追查一些违纪案件方面有所作为,但对于干部们的思想问题,特别是一些尚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的思想问题,却显得有些束手无策。但这并不等于在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上不要监督、不要管理,可以放任自流;相反,这正反映了我们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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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不断端正并深化乡镇干部的思想认识。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包括对党的认识,对群众的认识,对自身工作和责任的认识。只有端正了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各种思想问题的土壤。为此,除了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学习,不断增强乡镇干部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民主意识外,还应通过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与自我教育活动等形式,努力发现并深层挖掘各种思想问题的根源,以达到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2.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学习、正确引导固然重要,虽然能使有责任心的干部能安心工作,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绝不是万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思想都有其与现实密切联系的特点。最根本的还是制度,制度是带有全局性的东西,是约束乡镇干部行为、避免各种思想问题进一步升级的强有力武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政干部的主要监督机构,虽然能够在治理腐败、追查一些违纪案件方面有所作为,但对于干部们的思想问题,特别是一些尚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的思想问题,却显得有些束手无策。但这并不等于在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上不要监督、不要管理,可以放任自流;相反,这正反映了我们的监督管理还存在漏洞,还有待进一步改进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对于监督还需特别注重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广大乡镇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真正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自律、从严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线,在“四个多样化”的条件下,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抗得起风浪、站得住脚跟、经得住考验。
对于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处理各种现存的不良状况,更需要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消解各种消极思想的苗头。一方面要通过《党建目标责任制》的落实,通过一系列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不断强化和完善干部考察、考核、测评、评议制度,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监督管理。积极试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离任审计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末位淘汰制等制度。另一方面对少数工作不力、班子战斗力差、凝聚力差、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要下决心进行组织调整,不能让群众不满意的领导干部得过且过。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反映到具体的工作中,就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要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也就有必要从抓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入手,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遵守和贯彻执行,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
3.保护和调动乡镇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乡镇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困难较多,在乡镇干部存在的思想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不满,是由政治体制僵化、城乡差别过大、利益分配不公等因素导致的,而这些确实都是不容否认的社会现实。所以,对于乡镇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又要体谅他们的难处,关心爱护他们,帮助他们总结经验,解决难题,努力消除乡镇干部的不满情绪,切实保护和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针对乡镇干部思想存在的普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尽量提高乡镇干部工资待遇。乡镇干部的工资待遇总体来看是比较低的,就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内地乡镇大多维持在800元以下的水平,月工资不足600元的也不在少数。此等收入相对于“纯正”的农民可能不是很少,但绝对无法和那些从事工商业乃至外出务工的民众相比,从而也使乡镇干部逐步沦落为“低收入人群”;再加上他们相对于一般民众有更多的社会应酬,微薄的工资收入根本经不起花,乡镇经济的拮据状况又难以对此作出弥补,这就使他们原本就不平衡的心态变得更加复杂。提高乡镇干部的工资待遇,虽然不是要“高薪养廉”,但至少能稳定人心,增加他们说话办事的“底气”。
二是继续深化乡镇配套改革。乡镇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减人减事减支,但从目前情况看,人有了很大减少,事有了部分减少,支却分文未少,这就造成“拿钱的不干事,干事的少拿钱”的不公平状况。为此,在乡镇改革过程中,除了要进一步彰显在职人员与下岗人员的区别外,还需在内退、病退等政策性退岗的具体执行上严格把关,该执行什么政策就执行什么政策,对个别干部的不合理要求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可使大多数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因个别人的投机取巧行为受到挫伤。
三是切实解决乡镇干部的实际困难。我们不能因为乡镇经济条件、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差,就放松对乡镇干部的管理,以换取心理上的平衡,而应通过正面引导,以人性化的管理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针对乡镇干部的一些实际困难,主管部门要想其所想,帮其所需,解其所难,消其所忧,从关心爱护中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农村工作第一线的乡镇干部存在的夫妻分居、子女就学、偏辟乡镇工作时间长等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考虑,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解决。同时,对乡镇干部应该享受的房改政策,以及在财政“口粮”补助,在交通、通讯,在办公、住房条件等方面应给予政策倾斜。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或无力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无论怎么样,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他们就会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干好工作。
4.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的交流。
“交流”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要加强与乡镇干部的思想沟通,另一方面是要实行乡镇干部与县直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使用。
每个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人生价值观、目标、喜好、情绪、情感是各不相同的,要在这种差异性的基础上聚合乡镇干部的才能和潜力,组织和领导就必须加强与他们的思想交流,就本地区的远景规划、价值观和工作的任务目标与他们进行深层沟通。有效的沟通才能找出正确的问题,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要重要得多”。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乡镇领导和乡镇一般干部之间、上级组织和领导与乡镇干部之间交心谈心较少,乡镇干部特别是乡镇一般干部的种种想法、意见和建议,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长期累积下来,必然产生种种思想问题。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思想交流,乡镇干部对党委的意图、对政府的工作了解不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也不高。
再就是干部之间的交流使用。干部交流是《干部任用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干部开阔眼界、丰富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很有好处,有利于避免在用人问题上的“近亲繁殖”,有利于建设一个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也有利于消除化解干部的各种不平衡心态。目前,在制度层面上关注的大多是各级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流,而对于一般干部关注较少。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因为毕竟中层及以下干部是各级政权组织的主体,他们的愿望和合理要求应当得到尊重和满足。特别是在一些条件艰苦的乡镇,许多干部常常是一呆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纵然不出什么乱子,也很难长久保持积极向上的昂扬斗志。所以,当前干部交流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部委办局之间的干部交流。当然,对要交流的干部要慎重考虑,既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又要根据本人的工作情况来确定,切实建立乡镇干部合理流动的机制。
5.制定出台一系列向乡镇倾斜的政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干部的思想问题,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出一系列向乡镇倾斜的政策,彻底改变乡镇的经济财政状况,使乡镇的“日子”变得好过。
首先,从“人”的方面向乡镇倾斜。要坚决克服“论资排队”、“媳妇熬成婆”的现象;要彻底打破各种干部选拔、交流的界线,切实加大局与局、乡镇与乡镇、乡镇与部委办局间干部的交流;选拔干部要“眼睛向下”,从基层领导干部中选拔优秀分子;凡不经过艰苦环境、复杂工作锻炼的干部,不能提拔;对于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领导,该“补课”的要下决心让其去挂职锻炼。在工资、编制等不变的条件下,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期限地采取见习、培训、工作组、挂职等形式进行乡镇与部委办局间互相选派一般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交流。
其次,从“财”的方面向乡镇倾斜。一是财政支出方面向乡镇乡倾斜。从目前看,多数乡镇的多数收入都是用来“养人”,其结果是人“养”不好,建设发展不起来。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难回避的现实矛盾,而且“养人”和建设两头都是软不得的问题。县级财政在预算中,应充分考虑乡镇干部的“口粮”费和办公费,从制度上优先确保乡镇财政经费支出。二是在税收分配上向乡镇倾斜。在大多数乡镇还是以农业为主导、农业税又在逐步取消的情况下,乡镇的税源、税种、税额都少得屈指可数。因此,在一些税收政策上,应采取积极扶持的办法,给乡镇留成合适的比例。同时,还要采取积极宽松的鼓励政策,让乡镇去开辟税源或扩大增收,如农业特产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附加税等,以既得利益来调动乡镇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增强发展后劲,加快经济建设。三是积极为理顺乡镇债权债务关系出谋划策。目前,乡镇债务的数额较大,成因也很复杂,在债务化解工作中必须赋予乡镇较大的集体资产处理权,政法部门也应当主动为乡镇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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