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十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由秘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相关单位存印件。机关领导人在其他机关兼职,在履行其所兼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 第三十九条 电报按其内容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条 秘书部门对需归档的文件应根据文件的作者、内容和文种立卷归档。立好的案卷均应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十—条 机关各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要接受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章 文件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处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内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的文件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该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可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凡需要向广大群众传达的文件,一般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文件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党和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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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由秘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相关单位存印件。机关领导人在其他机关兼职,在履行其所兼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
第三十九条 电报按其内容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条 秘书部门对需归档的文件应根据文件的作者、内容和文种立卷归档。立好的案卷均应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十—条 机关各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要接受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章 文件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处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内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的文件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该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可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凡需要向广大群众传达的文件,一般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党的文件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党和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密的文件,机关秘书部门应当在产生该文件的同时确定密级,并在文件上标明。
第四十六条 确定文件密级时,应同时确保保密期限,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党的文件密级的升、降,保密期的延长或者缩短,由制发机关决定,也可以由上级党的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党的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党的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第四十八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以上监销。在销毁文件的过程中,应禁止无关人员介入,以防泄密。非特殊情况下,个人不得销毁文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处理工作。党的各级秘书部门可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机关文件处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己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报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第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 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www.51jxk.com,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zhi、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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