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三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三十二)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人行安吉支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编委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成,县政府办参加。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三十三)各部门要在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实
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标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http://www.51jxk.com(三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二)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劳动保障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人行安吉支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编委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组成,县政府办参加。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三十三)各部门要在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社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引导青年、妇女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十四)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我县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十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十六)加强信息统计和协查。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县劳动力调查。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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